新《建筑設計防火建規》6.7.2規定: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。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時,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。
6.7.3規定:建筑外墻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時,該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;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1、B2級時,保溫材料兩側的墻體應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。
6.7.8規定: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,防護層應將保溫*包覆。除本規范第6.7.3條規定的情況外,當按本規范第6.7節規定采用B1、B2保溫材料時,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于15mm,其它層不應小于5mm。